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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學旅行時受傷,學校、旅行社、景區各擔多少責?案由
某中學與某旅行社簽訂了研學旅行合同。合同約定:中學負責從交通、飲食等方面,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協助旅行社進行監督管理。研學期間,旅行社負責提供交通、餐飲、門票等服務,負責制定完整的安全預案,負責整個研學過程中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學生朱某參加了此次研學旅行,在景區及旅行社工作人員的帶領下,游覽了某森林公園。下山途中,由于帶隊的旅行社工作人員未能控制好團隊行進速度,也未對學生盡到安全告知、警示等義務,導致朱某在趕路過程中,不慎踩空臺階摔傷。旅行社工作人員對其進行了緊急治療,并于當日下午將其送至醫院治療。經診斷,朱某為脾破裂、右外踝撕脫骨折。朱某將學校、旅行社及景區起訴至法院,要求三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負責人認為,學校僅為組織方,且委托了有資質的旅行社承接此次研學旅行,在本案不存在任何過錯,故不應承擔責任。
旅行社工作人員認為,作為承接方,旅行社委派的導游、選擇的景區都有國家承認的相關資質。事故發生后,旅行社工作人員及時對朱某進行了救助,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故不應承擔責任。因朱某是在景區摔傷的,故而應由景區承擔賠償責任。
景區負責人認為,在本案中,景區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朱某受傷為自身原因所致,應自行承擔責任。
經過一審、二審,法院認定本案侵權責任主體歸屬及各自責任承擔比例如下:
一、學校無須承擔侵權責任。學校為了提高學生精神素養,組織學生開展研學旅行活動,應選擇具備研學、旅游資質的旅行社承接。本案中,學校委托的旅行社具備研學旅行資質,且研學旅行開始后,對學生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已轉移給旅行社,故學校不應再承擔安全保障責任。且朱某受傷并非學校對其實施的侵害行為造成,因而學校不承擔責任。
二、旅行社應承擔相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旅行社作為旅游經營者,負有保障學生在研學旅行過程中人身安全的義務。景區內,道路崎嶇、狹窄,多人集中通行,必然存在一定風險,且學生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危險認識不足,該旅行社更應采取嚴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在下山途中,旅行社工作人員雖一直跟隨原告等人,但未能把控行進速度,也未對學生盡到安全告知、警示等義務,故應承擔65%的責任。
三、景區應承擔相應責任。景區經營者應對景區內的旅游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以及保證設備設施安全,消除景區內的潛在危險,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項目履行告知、警示的義務。景區在上山路面立有安全警示標識,但在下山路面并未設置標識。且本案的上下山路線并不一致,朱某作為未成年人無法預見涉案地點道路有危險。景區的安全警示標識不夠齊全、完備,未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應承擔25%的責任。
四、朱某自身應承擔部分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朱某對于下山途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應當具備一定的安全和風險意識,下山時未做到謹慎、小心是導致其摔傷的直接原因。故朱某存在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10%的責任。
研學旅行時受傷,學校、旅行社、景區各擔多少責?提示:
暑期來臨,很多家長為孩子報名參加了研學旅行。由于參加研學旅行的學生多為未成年人,學校、旅行社、景區等主體更應將學生安全放在首位。
一、重視安全保障義務
旅行社應針對不同年齡、不同年級學生的特點,有針對性地設計研學線路,旅行內容也應與參團學生的年齡、認知相符,研學旅行過程中使用的設備、設施等應確保安全。
二、告知警示要牢記
學校及旅行社在組織學生報名時,應確認每一位學生的身體狀況是否適合本次研學旅行,并就相關的旅游風險和安全注意事項,向學生和家長做出充分告知和明確提示。學校、旅行社與履行輔助人應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妥善安排好每一個環節,將安全保障義務放在首位。
三、加強學生管理
旅行社在組織研學旅行時,應針對中小學生的特點,制定更加嚴密規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對于不同年齡的學生,旅行社應按年齡進行分組管理,組織好各項活動,并指導學生按照安全操作規范的要求游玩。
四、積極履行救助義務
一旦發生事故,旅行社應積極履行救護義務,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在出現突發狀況或遭遇危險時,及時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減少損失。
五、購買相關保險
青少年正處于活潑好動的年齡,研學旅行中的安全風險相對較高。旅行社應針對研學旅行項目購買相關的保險產品,以降低風險、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