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條例(修訂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游、旅游經營以及促進旅游產業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景區票務系統
第三條【發展原則】
本市發展旅游業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行業自律的原則,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本市充分發揮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歷史風貌、民俗風情、津味美食、現代都市等旅游資源優勢,突出中西合璧、古今交融、河海交匯的特色,結合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培育建設,推進全域旅游發展,促進產業融合、產城融合,提升天津城市吸引力。
第四條 【政府職責】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旅游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市和區文化和旅游部門指導、規范旅游市場發展,負責旅游市場經營的行業監管,推進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及設施建設等工作。
市和區發展改革、規劃資源、公安、交通運輸、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促進旅游發展的相關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旅游綜合協調機制】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游綜合協調機制,研究促進旅游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旅游綜合協調機制日常的溝通協調工作。
第六條 【區域合作發展】
市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與北京市、河北省等周邊省市文化和旅游部門加強溝通協作,建立健全區域旅游合作和數據共享機制,發揮京津冀等區域旅游資源優勢,統籌跨區域旅游資源的合理利用,實現優勢互補、協同管理、互惠共贏,推動區域旅游協同發展。
第七條 【行業組織】
旅游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旅游行業組織。旅游行業組織應當依照法律和章程完善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競爭,促進誠信經營,開展行業交流和協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旅游發展貢獻獎勵】
市、區人民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對促進旅游業快速發展、健康發展、融合發展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旅游規劃與產業促進
第九條 【旅游發展規劃編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本市旅游發展規劃。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旅游發展規劃和本區發展全域旅游的實際需要,結合地方旅游資源狀況和特色,組織編制本區旅游發展規劃。
第十條 【專項規劃】
根據旅游發展規劃,市和區人民政府可以編制重點旅游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游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有關區人民政府編制長城、大運河、綠色生態屏障等重點旅游資源和重大旅游項目專項規劃,加強旅游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十一條 【規劃引領】
旅游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旅游發展規劃引領作用,促進旅游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推動旅游業態創新和消費集聚區開發。
第十二條 【旅游資源普查】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旅游資源管理和動態更新機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進行普查、評估,建立旅游資源庫,依法向社會公開,推動旅游資源優化整合、開發利用。
第十三條 【培育主體】
本市鼓勵各類市場主體投資旅游業,促進旅游投資主體多元化。
支持旅游企業規模化、品牌化、網絡化經營,引導中小旅游企業向專業、精品、特色、創新方向發展,形成旅游骨干企業、大中小旅游企業協調發展的格局。景區門票解決方案
第十四條 【產業融合】
市和區人民政府制定并組織實施有利于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促進旅游業與文化、工業、農業、交通、信息、教育、康養等產業的融合創新發展。
第十五條 【文化旅游促進】
市和區文化旅游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挖掘歷史文化、地域文化、民俗文化等資源,利用名人故居、工商業遺址、老字號店鋪、歷史名校等具有本市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內涵的場所,開發文化旅游。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革命遺址和紀念設施,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主線發展紅色旅游,打造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研學基地,推動愛國主義教育和紅色基因傳承。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發展文化創意、影視制作、演藝娛樂、文化會展和動漫游戲等各類文化旅游產業,舉辦文化旅游演出和節慶活動。
第十六條 【生態旅游促進】
支持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利用湖泊、濕地、森林、綠色生態屏障等生態資源,開發生態體驗、生態認知、生態教育等生態旅游項目和產品。
開展生態旅游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嚴格實施生態保護措施,不得破壞生態環境。微信公眾號購票系統
第十七條 【河海旅游促進】
本市充分利用河海資源優勢,發展郵輪、游船、游艇旅游等水上旅游,促進海河觀光、大運河沿線風貌游覽、親海旅游等水上旅游航線和產品開發,完善旅游生活服務功能和配套設施,提升旅游休閑度假品質。
市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水上旅游服務的相關標準,規范旅游經營者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八條 【工業旅游促進】
支持和鼓勵利用工業遺產和老舊廠房、工業博物館、現代工廠等工業文化特色資源,開發工業旅游項目和產品,創建工業旅游示范基地,開展工業遺產旅游、工業科普旅游、企業文化旅游等。
經認定的工業旅游示范基地可以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安全引導服務費和安全用品使用費。
第十九條 【鄉村旅游促進】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把鄉村旅游發展納入鄉村振興、新型城鎮化建設等相關規劃,加強鄉村旅游道路、水電、網絡、停車、指示標識、公共廁所和垃圾、污水處理等配套設施建設,開發具有山野鄉村、生態田園、休閑農業、近郊水鎮等特色鄉村旅游產品。
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通過對鄉村旅游經營場地、接待設施、安全管理、環境保護、服務質量、特色項目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指導和幫助鄉村旅游經營者規范經營,提高服務質量。
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建立鄉村旅游專業合作組織,促進鄉村旅游集約經營。
第二十條 【民宿促進】
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團隊參與民宿建設、發展和經營,培育品質內涵豐富、具有區域特色的民宿品牌。
從事民宿旅游經營的,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民宿旅游管理的相關規定;依法需要辦理有關證照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化證照管理,簡化審批流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二十一條 【夜間旅游促進】
支持和鼓勵發展夜間旅游,合理利用城市夜間景觀、商業設施、劇院書場、特色餐飲等優勢要素,豐富夜游海河、夜賞津曲、夜品津味等消費體驗,規劃建設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提升夜間經濟活躍度。
第二十二條 【旅游商品】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勵研發、設計、生產具有天津歷史、文化內涵和本地特色的紀念品、工藝品、服飾、食品等旅游商品,豐富旅游商品供給。
第三章 保障與服務
第二十三條 【旅游發展專項資金】
市人民政府設立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城市旅游形象宣傳、旅游公益設施的建設、重大旅游促進活動的組織和旅游人才的培養。
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安排相應資金,用于促進本區旅游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 【旅游宣傳】
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利用新媒體、新平臺等多種渠道進行旅游宣傳,加強本市旅游形象宣傳推廣。
商務、體育、交通運輸等部門在組織重大經貿、會展、體育等活動中,應當協同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門進行旅游形象推介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人才培養】
支持發展旅游專業高等教育、職業教育,鼓勵旅游企業與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合作建設旅游人才培訓、創業基地,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素質。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和旅游等相關部門,健全旅游專業人才引進機制,促進人才資源交流與共享。
第二十六條 【旅游公共設施】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休閑度假需求,按照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合理設置綠地、公園、廣場等公共空間,推進城市綠道、騎行專線、慢行系統、交通驛站等旅游休閑設施建設,拓展休閑旅游空間。
市和區人民政府根據旅游發展需要,規劃、建設游客服務中心、通景道路、停車場、公共廁所等基礎設施,完善配套設施和功能,提升旅游公共服務質量。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無障礙設施、母嬰設施等便利化旅游設施建設和改造,提升老年人、殘疾人和母嬰等群體的旅游舒適度。
第二十七條 【公共交通網絡】
本市完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構建快速交通網絡,加強交通干線與重要旅游景區銜接,提升通行服務保障能力。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和旅游、公安等部門,在旅游高峰期間增加旅游公共交通班次,合理設置旅游客運包車臨時停靠區域。
第二十八條 【公共信息服務】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平臺建設,無償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詢服務。
對發生自然災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財產安全情形的旅游區域,市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依據相關部門提供的信息,及時向社會發布旅游警示信息。
第二十九條 【智慧旅游】
本市推進智慧旅游發展,創新智慧旅游公共服務模式,整合旅游、交通、氣象、測繪等信息,綜合應用移動通信、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及時發布氣象預警、道路通行、游客接待量等實時信息。
第三十條 【引導標識系統】
文化和旅游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本市旅游發展需要,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旅游景區的道路上設置旅游指示標識。
設置的旅游指示標識應當位置科學、布局合理、指向清晰,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
第三十一條 【志愿服務】
鼓勵和支持旅游志愿者開展旅游咨詢服務、翻譯接待、文明旅游引導、景區(點)游覽講解和旅游應急救援等活動,為旅游者提供無償服務。
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制定旅游志愿服務規范,加強對旅游志愿者的培訓和管理。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專項資金監督管理】
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由市文化和旅游部門專項使用,市財政和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 【聯合執法機制】
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依法對旅游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經營活動和旅游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會同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市場監管、應急等有關部門建立旅游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查處旅游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旅游安全管理】
市和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內旅游安全工作,應當將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進行演練,建立旅游風險預警機制和旅游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
第三十五條 【高風險旅游項目監管】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管。
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對高風險旅游項目安全監管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監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高危活動管理】
高度危險活動區域、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規定開展風險性較高的旅游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發生旅游安全事故產生的救援費用,應當由旅游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相應承擔。
第三十七條 【信用信息監管】
文化和旅游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公開和共享,建立信用檔案,并對信用信息進行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旅游經營者信用評價機制,組織開展信用承諾、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工作,實行信用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服務標準化管理】
本市加強旅游標準化建設,促進行業管理與服務水平提升。推進地方旅游標準和國家標準的全面有機銜接,鼓勵和引導旅游經營者制定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團體標準。
第三十九條 【等級評定】
本市實行賓館飯店、旅游景區、旅行社、旅游民宿服務質量標準等級評定、復核制度。評定和復核的標準、程序,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賓館飯店、旅游景區、旅行社、旅游民宿,其提供的服務不得低于相對應的服務質量標準。
未取得服務質量標準等級的賓館飯店、旅游景區、旅行社、民宿,不得使用服務質量標準等級標志和稱謂。
對已評質量標準定級的單位應當定期復核,并對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旅游資源保護】
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游項目,應當依法保護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制定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并予以實施。
利用歷史文化資源開發旅游項目,應當保持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資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第四十一條 【旅游經營許可】
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法律法規規定需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取得相應的許可后,方可經營。
企業事業單位為推介、宣傳產品等經營活動需要組織旅游的,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旅行社進行,不得自行開展旅游活動從事旅行社業務。
第四十二條 【景區收費制度】
旅游經營者應當公開服務項目、內容和收費標準,明碼標價,禁止只出售聯票、套票。
景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現役軍人、人民警察、國家消防救援人員等實行門票費減免優惠,并設立明示標志。
享受減免門票的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景區收費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對符合條件的旅游者未實行門票減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擅自使用等級標志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取得旅游服務質量等級標志而擅自使用等級標志、稱謂的,或者雖已取得旅游服務質量等級標志而使用等級標志、稱謂不實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且降低或者取消所評定的等級。
第四十五條 【法律責任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生效條款】
本條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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